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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良文具在学校周边店铺大卖 专家建议驱除低俗物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

时间:2023-07-11 16:41:20   来源:法治日报

时隔3个多月,“处女证”等贴纸再次引发舆论关注。不同的是,这次“处女证”等物品出现的地点是在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。

近日,有网友在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买东西时,发现店内售卖印有“处女证”“黑社会证”“色狼证”“同居证”等的文具贴纸。而在今年3月,有游客称自己在江苏无锡惠山古镇景区内看到有商店在售卖“处女证”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多位专家在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指出,“处女证”“黑社会证”等低俗物品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,在中小学附近文具店销售低俗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。对于这类物品,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。

“学校周边的文具店有一定特殊性,其消费群体主要是未成年人。如果这些含有低俗文化、软色情性质等因素的商品长期泛滥,势必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。对此,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明确予以禁止,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,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”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说。

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

学校附近文具店里的文具和玩具数量大、种类多,相当一部分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都十分精美,以吸引学生购买。海南省海口市市民陈蕾(化名)告诉记者,她在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买文具时,发现贴纸、笔记本、书皮、钥匙扣等物品上普遍印有文字和图案,有的还印有“脑残片”“最佳恋爱脑”等文字。

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,有不少商家都在售卖类似的贴纸和“证件”,很多商铺的销量都在上千件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“证件”封皮普遍印有与国徽类似的图案,包含麦穗、五星、建筑等元素组合。此外,这些“证件”还配有说明。一个名为“泡妞证”的内页写明:兹证明××同志年满十四周岁,身体健康,生理发育正常,经中国PLMM联合大队审批,准许其持证泡妞,特发此证,以兹证明。

这些线上、线下售卖的低俗物品,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

“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,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,社会的文化、风俗、传统、习惯、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,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。”孙煜华说。

孙煜华认为,无论是“处女证”“泡妞证”“同居证”等有着低俗名字的贴纸和“证件”,还是其内文中“年满十四周岁”“准许其持证泡妞”的文字说明,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错误的观念,对其身心发展造成巨大危害,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建立,甚至诱导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
低俗物品长期处在“灰色地带”

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,这些披着“文具”外衣的“处女证”等物品,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。

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生产、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、药品、玩具、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、游乐设施等,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,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。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,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。

不仅如此,印刻在商品表面的文字和图案具有传播功效,同时也具有广告功能,应受广告法管辖。

广告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,广告不得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。广告法第十条规定,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。朱巍认为,“处女证”“黑社会证”等物品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。

为什么这类违法的低俗物品,在近年来仍然屡禁不止?

“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明确附带法律责任,有禁止性规范但是没有配套的处罚措施,这就使得这类售卖、宣扬软色情、暴力文化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泛滥。”孙煜华说。

孙煜华同时指出,严格意义上讲,“处女证”并不算是淫秽色情物品,“黑社会证”也不算是具有教唆、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,尽管这些低俗物品违反了公序良俗,但却很难适用刑法进行打击。

“对于这类打‘擦边球’的低俗物品,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,导致这些处在‘灰色地带’的低俗物品屡禁不止,甚至渗透到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。”孙煜华说。

对校园周边文具店加强监管

早在几年前,这类面向小学生销售的“恶搞证”贴纸,就引起过社会关注。媒体曾报道,小学周边的小店里,发现了琳琅满目的各类“恶搞证”,其中包括“无耻色狼证”“花心大王证”“失恋证”“嫖娼许可证”等充满恶俗称呼的贴纸和钥匙扣。

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,这次“恶搞证”的曝出再次提醒,要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,必须把校园周边的文具店纳入常态化管理。同时,要加强对面向未成年人的玩具、文具的监管,不能纵容生产、销售违反基本教育伦理、扭曲儿童价值观的产品。

孙煜华认为,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,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不良文具的规定和处罚,“对于儿童色情,美国、南非、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来看,对于带有性挑逗因素的软色情制品,应该纳入法律中予以严格监管”。

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淫秽物品作出禁止性规定,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。如果在经过淫秽物品鉴定后确定,相关不良文具和物品容易引起明显性羞耻心,那就应当进行处罚。”孙煜华建议,未来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时,应当作出规定,对生产和销售宣扬软色情、暴力等涉嫌违法信息的未成年人用品应当没收,如果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此外,可以考虑设定分级管理制度,按照比例原则作出行政处罚。

孙煜华建议,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。公安、市场监管、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,发挥优势,形成整体合力,加强对未成年人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,加大惩处力度,对文具、玩具市场进行依法整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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